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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兴区——关于促进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09-08-05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意见。
织梦好,好织梦

一、适用范围 dedecms.com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大兴区注册纳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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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内容和条件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二条 鼓励重点产业发展
  (一)鼓励符合大兴区产业政策的现代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项目入区。新办企业一次性投资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投资并实现投产的,按照对大兴区的贡献给予奖励。
  (二)在考核年度内,原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扩大生产规模,投资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投资并实现投产的,自全部投资到位起,按照对大兴区的贡献给予奖励。
  第三条 鼓励企业总部发展
  在大兴区有实际投资并注册纳税的跨国公司、中央企业以及具有总部特征的企业总部,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当年对区财政贡献200万元人民币(新媒体产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对大兴区的贡献给予奖励。
  第四条 鼓励上市融资
  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在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500—1000万元人民币支持资金;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400万元人民币支持资金。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展
  符合《关于印发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5〕197号)的金融机构,在大兴区新设立或迁入大兴区,除按照《关于印发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外,按照对大兴区的贡献给予奖励。 copyright dedecms
  第六条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在考核年度内,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照合同收购本地农产品占企业需要消耗原材料总量的60%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七条 鼓励建筑业发展
  (一)凡在大兴区注册纳税的建筑企业,在区外建设形成的税收部分,按照对大兴区的贡献给予奖励。
  (二)鼓励建筑企业资质晋升。二级资质建筑企业晋升为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奖励;一级资质建筑企业晋升为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八条 鼓励楼宇经济发展
  鼓励楼宇经营管理者引进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每年按入驻企业对大兴区贡献奖励楼宇经营管理者,用于服务平台建设。
  另外,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九条 鼓励项目引荐人
  鼓励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引荐经营性产业项目入区,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亿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内容来自dedecms
  项目投资进度达到投资总额的50%,给予奖励资金的50%;项目投资全部完成,给予全部奖励资金。
  第十条 鼓励引进和利用外资
  年度新引进外资企业投资或现有外资企业增资达200万美元以上的,每实际到位资金200万美元,给予企业5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自主创新
  区内企业建立研究机构,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奖励;经国家科技部门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在考核年度内,区内符合大兴区重点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设备、工艺投资占80%以上)、上一年度对区财政贡献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当年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按企业实际完成技改投入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在考核年度内,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支付利息情况,连续两年给予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年利息50%贴息,已享受过贴息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条规定。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创驰名商标、创名牌
  在考核年度内,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奖励;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或北京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获得鲁班奖的建筑企业,每一个获奖工程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获得长城杯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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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鼓励贷款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在考核年度内,区外投资担保机构为大兴区内中小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担保额度1‰的奖励。
本文来自织梦

三、建立服务平台

织梦好,好织梦

 
  第十六条 设立大兴区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上一年度对区财政贡献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区发改委审核,报区政府批准,认定为区“重点企业”。
  第十八条 发挥区域教育资源优势,为“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子女在大兴区幼儿园及中小学入园、入学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为“重点企业”的员工提供档案管理、职称评审、素质测评等人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优先办理相关接收手续,为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优先办理人才引进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二十条 为“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就医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为“重点企业”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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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则

织梦好,好织梦

 
  第二十二条 区统计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核;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企业纳税的审核;区财政局负责企业财政贡献的审核和本意见的资金落实;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奖励汇总、审核、兑现,并向区财政局提出所需奖励资金的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区内企业在本区内迁建、异地注册及设立分公司的不享受本意见。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不再享受本意见相关优惠,特殊项目另行商议。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遇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重大变动,将做相应调整。《大兴区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京兴政发〔2006〕47号)和《〈大兴区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京兴政办发〔2007〕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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