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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铁旧宫东站土地开发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时间:2009-0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及其他有关拆迁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拆迁人为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

 

  为了便于展开工作,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委托北京宏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拆迁的实施主体。被拆迁人为本次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本次拆迁方式为委托拆迁。

 

  第三条 拆迁范围:

 

  东至:高压走廊        南至:南五环

 

  西至:旧忠路         北至:南公环路

 

  第四条 拆迁补偿方式:非住宅房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第五条 拆迁人向北京市大兴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次拆迁项目的各项批准文件及申请,经审核后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第六条 拆迁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拆迁公司和拆除公司进行房屋评估、拆迁服务和建筑物拆除工作。评估报告、拆迁方案和拆除安全措施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房屋评估作价,应当通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到场,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人不到场或者不配合的,评估公司也可以进行评估作价。

 

  第七条 被拆迁人应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一式四份,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各一份,报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第八条 被拆迁人应当主动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出场地,减少周转时间。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搬出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置纠纷”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未达成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由拆迁当事人向大兴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区政府或市建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仍拒绝搬迁的,由裁决机关向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大兴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章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条 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

 

  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规划许可证、房屋准建证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对于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合法非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给予补偿。

 

  拆迁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给予补偿,对已征用的国有土地参照届时土地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在被拆迁人按照拆迁人的要求腾空房屋并具备拆除条件后,拆迁人以银行存单或其他方式将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十三条 对持有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被拆迁人,按其实际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生产经营1年以上,生产经营活动的起始时间自取得工商执照日期计算,截止日期到拆迁公告公布时间为准。

 

  2、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纳税,并能够提供相应纳税凭证的。

 

  3、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同一且位于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内,具备经营条件,张贴公告时仍在经营中。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经营行为,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补助费为25元/平方米。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当中的具体问题由拆迁人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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