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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09-08-03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增值税政策。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这些条件包括: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另外,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适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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