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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09-07-28
 

  为促进湘潭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充分发挥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一)加强住房建设规划引导。加强住房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制定住房供应年度计划,有效调节住房供应总量和结构,保持供需总体平衡。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适度从紧的土地供应原则和熟地出让原则,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加快湘潭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提高承载力和配套水平,优先安排公共交通,对未完成拆迁或者周边配套不完善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
  (二)提高政务水平,加大房地产市场开放力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湘潭市投资兴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确保政务效率,为房地产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减少审批时间,缩短审批时限。简化供地、拆迁、报建、交易等办事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推行项目审批代理制。
  (三)坚持市场化原则,开放建设项目服务领域。依附行政审批的服务项目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全面放开,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任何部门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不得指定机构提供工程咨询、土地转让代理、施工图审查、规划信息服务、房地产评估、地震评估、防雷检测、消防设备采购等经营服务。法律法规要求指定购买和服务的,其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从严核定标准。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坚决查处强行推销产品、提供服务和强制收费的行为。


  (四)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决策机制,强化对房地产市场的全程监管。成立市房地产市场领导小组,指导加强房地产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适当安排经费,建立由房产、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专业化研究机构,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信息。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恶性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开发企业、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房地产市场秩序。
  (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湘潭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前景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全面客观宣传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不动摇,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激发潜在购买力。合理引导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投资和消费环境

 

  (六)调低个人住房交易门槛,激活二手房市场。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被拆迁人购置住宅,其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交易契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住房买卖、抵押,除收取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外,不得违规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七)完善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体系。将住房保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范畴,确保责任、机构人员、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其保障对象覆盖城市区所有低收入家庭。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2011年底前,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实物配租保障户数不得低于40%,每套建筑面积在50㎡以内,并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八)积极发展个人住房消费贷款。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湘潭市平均水平(30㎡)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支持长期在城市稳定就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民工贷款买房。凡为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首次购买的住房,购买人符合借款条件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并享受其他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宅的优惠政策。
  (九)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作用。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积极开展按月对冲还贷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其首付房款比例最低调整为20%,贷款最高金额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按中国人民银行通知要求,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鼓励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房。
  (十)积极培育房屋租赁市场。鼓励业主出租房屋,盘活存量资产,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综合税率征收。

 

三、进一步营造房地产企业投资发展环境

 

  (十一)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协调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矛盾的排查、协调和处理力度,及时解决土地供应、征地拆迁、规划建设、基础设施配套、旧城改造、公共交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营造良好的投资和消费环境。
  (十二)规范开发建设项目规费收取行为。对实行净地(即已完善“七通一平”建设条件的净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适当调整综合报建费缴纳办法,凡一次性开工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开发小区或一次性报建综合规费在300万元以上的建筑开发项目,可以分三次缴纳报建费综合规费,第一次在报建时交足至40%,第二次在工程主体验收时交足至80%,剩下部分在竣工验收前全部交清。合理控制单宗土地规模,对较大规模的开发项目,可以分宗出让、分期办理相关手续。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相关部门批准缴纳50%的地价款后,剩余部分可视情况分期在6个月内付清。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增加容积率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6个月内缓交50%的地价差。
  (十三)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收取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不得提前收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负担。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适当调整其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试行核定征收。
  (十四)降低开发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比例。建设项目设立资金监管必须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比例下调2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延至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时收取。
  (十五)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财税政策。对采用一次性装修的节能省地型住宅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省地型住宅,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为节能省地型住宅的,免除应交全部契税。
  (十六)提升金融创新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重点支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鼓励支持按照市场运作方式成立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为中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农民提供住房贷款担保,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施。实施期间,国家及省有相关新政策出台,按国家及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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