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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通知
 
时间:2009-10-2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4号)要求,决定从2009年起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推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有利于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有利于规范财政分配关系,提高县(市)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减少管理层次,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强省级对县(市)的指导,加快县(市)财政改革步伐,提高县级财政管理水平;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创新财政管理方式,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调动市县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推动市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增强县乡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权责统一,科学规范。坚持财力与事权相统一,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全面规范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和分配事项,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事权划分及财政分配关系。

 

  2、协调推进,共同发展。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提高中心城市经济发展能力,加强省级调控功能,推动全省统筹发展。

 

  3、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充分考虑我省省情,统筹兼顾各方面发展需要,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在充分试点基础上,不断完善改革方案,稳步扩大改革范围。

 

  三、2009年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

 

  2009年纳入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20个县(市)为:商河县、高青县、莱阳市、安丘市、金乡县、泗水县、郯城县、平邑县、宁阳县、莘县、冠县、曹县、鄄城县、夏津县、庆云县、惠民县、阳信县、利津县、荣成市、莒县。

 

  四、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入划分。按照收入属地划分原则,现行体制规定的中央和省级收入分享范围和比例不变,设区市不再参与分享直管县(市)的税收收入和各项非税收入,包括设区市在直管县(市)境内保留企业的收入。对跨地区生产经营企业缴纳税收,暂维持现行体制不变。对设区市因承担部分工作职能而应分享的非税收入,年终经设区市和直管县(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后,报省财政厅统一办理结算。

 

  (二)财政支出责任界定。

 

  1、省级要将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款补助单独核定下达到直管县(市),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提高直管县(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2、设区市要继续支持直管县(市)发展。对改革前设区市用自身财力安排给直管县(市)的补助,通过核定基数,保证直管县(市)的既得利益。设区市在改革前出台的对直管县(市)的帮扶政策,未到期的要继续执行。待政策到期后,省级再相应核定补助基数。改革后,设区市要从统筹区域发展的高度,继续支持直管县(市)发展。

 

  3、对改革后设区市分享的直管县(市)非税收入,设区市按照承担的事权责任相应承担直管县(市)的支出。

 

  4、直管县(市)要继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乡财县管”体制,加快县乡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辖区内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三)体制基数核定。本着“权责统一、共同协商、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主要依据改革基期年决算数据和相关政策等,合理确定省、市、县三级财政间的改革基数。体制基数核定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各项税收返还、财力性补助、专款补助、体制性上解、经常性专项上解等。其中,设区市对直管县(市)的专款补助基数暂不划转,仍由设区市统筹用于对直管县(市)补助,但每年实际补助额不得少于核定的补助基数。具体基数核定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政府债权债务管理。

 

  1、对改革前设区市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人民银行专项借款、国债转贷资金,以及中央和省财政有偿资金等财政统借统还的债务,未到期的贷款协议、贷款担保等,不再重新办理手续。对上述债务,设区市、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债权债务隶属关系,经双方共同确认签章后,上报省财政厅作为还款依据,分别按规定归还省财政。到期不按时归还的,由省财政直接对有关设区市、直管县(市)进行结算收回。对未核对清楚的债务,作为设区市债务处理。

 

  2、对改革后设区市、直管县(市)经批准举借的财政统借统还的债务,分别由设区市、直管县(市)财政直接向省财政办理有关手续并承诺偿还,到期后不能按时偿还的,由省财政直接对设区市、直管县(市)进行结算收回。

 

  3、设区市对县(市)的各项政府债权债务,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在实施改革过程中,设区市不得突击扣回直管县(市)欠设区市的债务。否则,一经查实,省级将通过年终结算收回并返还给直管县(市)。

 

  (五)具体管理方式。

 

  1、省财政直接核定直管县(市)的财政体制,设区市不得调整。一旦发现设区市出台任何集中直管县(市)财政收入或转嫁支出责任的行为,省级将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2、省财政直接对直管县(市)办理财政结算。市财政对直管县(市)的专款补助等财政结算事项,年终经设区市和直管县(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后,报省财政厅统一办理划转。

 

  3、直管县(市)直接向省级申报财政资金项目,省级财政资金直接测算、分配、下达到直管县(市)。

 

  4、省财政直接核定直管县(市)的税收留用比例,直接对直管县(市)调度和拨付资金。

 

  5、涉及非税收入等各类省财政政策性审批事项,直接审批到直管县(市)。

 

  6、省财政召开的重要会议、发布的重要文件和信息,直接下达到直管县(市)。

 

  7、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直管县(市)的财政预算、决算仍作为所属设区市财政总预算和决算的组成部分,汇总纳入设区市总预算和决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省级备案。设区市要继续对直管县(市)财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继续负责直管县(市)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和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等工作,继续对直管县(市)开展各类财政专项业务评先评优、会计事务、财政监督和干部培训等工作,并负责省级委托的对县(市)的一般性工作事务。另外,目前实行市级统筹的各项政策,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适应改革要求,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衔接,及时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改革后有关工作安排,要尽可能直接部署到直管县(市)。各设区市要从大局出发,全力配合省级做好各项改革工作。

 

  (二)简化工作程序,确保改革平稳过渡。为保障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对2009年涉及的设区市与直管县(市)收入体制变化,当年不再调整入库级次,年底省级通过财政结算,将设区市集中直管县(市)的收入增量上解省级,再返还给直管县(市)。对直管县(市)财政往来资金调度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拨款方式等,2009年继续维持改革前管理体制。

 

  (三)加大帮扶力度,促进市县共同发展。实行改革试点后,省级将继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政策,加大对直管县(市)帮扶力度。设区市要站在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高度,继续支持和帮助直管县(市)发展。设区市调整对县(市)的财政体制,必须事先报省政府同意。直管县(市)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机遇意识,强化科学发展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形成县域经济和城市经济统筹发展、协调共赢的良好局面。

 

  以上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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