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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时间:2009-08-21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帮助海淀区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加速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实施转化,提升企业品牌效应,鼓励着作权(版权)的开发与应用。决定对海淀区域内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向银行获得的贷款进行贴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贴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划分标准暂定为:企业资产总额为2亿元以下,且年销售额1亿元以下。


  第三条 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从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列支,额度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知识产权局)是贴息资金的管理实施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贴息资金用于支持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还贷的在海淀区注册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七条 贴息资金用于补贴海淀区域内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着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需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企业从其他政府有关部门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财政资金利息补贴超过应付利息总额50%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贴。


  第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比例为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 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当年的贴息资金申报通知,明确项目年度申报具体要求。申报企业应按照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准备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条件


  (一)海淀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


  (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


  (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相关经验、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


  (三)项目实施对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需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五)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限为合法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着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或几种。


  第十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的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之内,须向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备案程序为:登陆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www.hdkw.gov.cn→下载填报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备案表→网上提交备案表。


  第十四条 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办理程序:


  企业登陆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下载填报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知识产权局)经评审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及具体补贴方案(涉及商标权、着作权(版权)质押的,分别与相关主管部门会商后确定)→报区财政局审核→向企业发放补贴资金。


  (二)申请贷款贴息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备案表。


  2.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4.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授权证书。


  5.与银行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6.还贷证明。


  7.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第3、4、5、6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分两批(上、下半年各一批)拨付。


  拨付贴息资金后,若贷款利率调整的,贴息额度不作调整。


  申报单位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参照第九条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 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贴息项目效果评估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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