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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社区便民菜店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9-0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迎奥运三年行动计划》及《海淀区商业服务业迎奥运三年行动计划》,建设和谐社区,切实解决我区居民买菜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便民菜店是指在居民居住区内设立的采取直营或搭售的形式,蔬菜经营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经营居民日常常用蔬菜的种类不少于15种的便民蔬菜销售点。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发展建设的社区便民菜店,均可申请本扶持资金。


  1.应符合工商、卫生、食品安全、税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成立;


  2.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列入我区社区便民菜店整体规划、符合有关建设布局标准;


  3.菜店原则上为永久性固定合法建筑;


  4.为社区内特殊群体提供义务服务的社区便民菜店;


  5.自本办法正式生效之日起新建的社区便民菜店。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商务局负责制定《海淀区蔬菜销售网点建设和布局标准》;对各街道提出的社区便民菜店的地理位置及设置数量进行审核;对建成的社区便民菜店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依据区商务局制定的布局标准,在充分调查社情民意的基础上,向区商务局申报本辖区社区便民菜点设置数量及位置。社区便民菜店的建设以各街道办事处为主体组织实施,遵循“政府主导、市场机制”的原则采用多种经营方式推进;街道办事处在区商务局制定的社区便民菜店整体布局规划的范围内,组织推进社区便民菜店的建设工作,引导社会资源并向区商务局提交政府扶持资金申报材料。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扶持资金,支持社区便民菜店的发展建设。


  第七条 区工商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对社区便民菜店周边不法游商进行治理,为建设社区便民菜店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八条 区工商分局、区食品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对设立的社区便民菜店进行检查,确保销售点的食品安全及卫生。


  第四章 资金补助原则和方式


  第九条 对于列入我区社区便民菜店整体布局规划的社区便民菜店,按照不同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其中:直营型社区便民菜店,蔬菜销售区面积在10-20(含)平方米的给予3万元扶持资金;蔬菜销售区面积在20-30(含)平方米的给予4万元扶持资金;蔬菜销售区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搭售蔬菜的各类销售店,蔬菜销售区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万元扶持资金。


  第十条 社区便民菜店的扶持资金,按照经营性质及销售区面积确定金额后,分三年拨付,每次补助金额由区商务局确定。若三年内该销售店停止或变更经营,余下扶持资金将停止发放。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社区便民菜店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扶持资金的有关材料,街道办事处按照扶持资金的适用范围进行初步审核,于每年9月10日前将扶持资金申请报区商务局。


  第十二条 区商务局对街道办事处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检查,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区财政局提出扶持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对区商务局的申请材料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区财政拨付的扶持资金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支付给社区便民菜店。


  第十四条 社区便民菜店应提供的材料包括:菜店基本情况及扶持资金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十五条 对上述享受财政支持政策的社区便民菜店,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申报并享受扶持资金的社区便民菜店,如发生变更或停止经营,由相关街道办事处在每年9月10日前报区商务局备案。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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