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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丰台区关于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09-11-06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推动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丰台区人民政府设立“丰台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区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本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丰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实施丰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主管机关,每年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或者取得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计量、标准、档案等公共技术,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
  (五)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项目;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
  (四)已申报市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1.6万元,三等奖奖金8000元。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8人,二等奖不超过6人,三等奖不超过4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项目,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
 

  第十一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原则上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上报;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完成的成果可直接报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对专家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排序进行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区人事、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获得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从实施获奖项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市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由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负责推荐。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本人是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成员,以及其他与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并由区科委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区科委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因其违法行为骗取奖励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丰台区科学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区政府发布的《丰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丰政发[199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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