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总网 > 地区特色 > 北京 > 丰台 > 政策法规 >
推荐资讯
  更多>>
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鼓 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鼓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丰台科技园
·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
·区政府关于对优秀企业家、优秀科
·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科技
·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
·北京市丰台区关于科学技术奖励办
·关于促进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金融
·丰台区环保局 “四个坚持”服务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街道出台“十个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市公园分级分类
热点资讯
  更多>>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街道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街道
从南苑街道获悉,为保证棚户区改
·关于《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街道出台“十个
·丰台区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
·关于促进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金融
·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丰台区经
·北京市丰台区优抚对象办理医疗费
·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
·丰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北京市丰台区关于科学技术奖励办
全程服务,名 动九州
 

 接受专业咨询,
   展开扬名之旅!

 进行品牌包装,
   提升公众形象!

 参与特色评选,
   获得权威肯定!

 参加权威活动,
   结识权威人士!

 进行专业传播,
   美名传扬四海!

 载入国家史册,
   丹心光耀未来!

 
服务热线:010-68232149
Email:tese@xue.me
MSN:tese.me@hotmail.com
  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时间:2009-11-04 

 


 

  第一条 为指导北京地区等级旅游景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的规定,评定的各类等级旅游景区。

 

  第三条 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

 

  旅游景区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三结合的监管模式。

 

  第四条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旅游安全。

 

  第五条法定代表人是旅游景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配备必要、有效的安全保障设施;

  (四)定期研究本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主持调查、处理本景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七)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建立并完善本景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并落实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建立本景区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工作信息,定期研究本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本景区各类安全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演练,新聘员工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七)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游览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游客游览环境的安全。

  (一)按照《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景区规划容量的测算,将游客数量控制在最佳接待容量之内;

  (二)完善景区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工作人员规范操作;

  (三)在景区内重点部位和危险地域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四)在节假日、黄金周等重点时期设立景区游客安全疏导缓冲区;

  (五)禁止游客在未开发或无安全保障的地域开展旅游活动;

  (六)景区护园队等安保人员要加强景区内巡视,禁止游商尾随游客兜售商品,保证景区内良好的游览秩序。

 

  第八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游客提供准确、规范的安全信息。

  (一)通过有线广播、安全须知、宣传手册等形式,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天气变化、洪涝汛情、交通路况、治安形势、流行疫情预防等安全警示信息以及游览安全提示信息;

  (二)根据消防、用电以及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景区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三)完善景区的解说系统,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无障碍游览通道;

  (四)景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易于识别的安全提示标志;

  (五)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等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九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违章用电。

  (一)景区用电装置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配电装置的清扫和检修应当按照《北京地区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景区安装或者移动电器设备,须由专门技术人员操作,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景区内重点用电设备应当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对该类装置的拆卸和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游览线路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交通条件;运营中的游览工具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游览工具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景区内夜间游览区域应当配备数量充足、功能有效的照明设备。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景区的消防安全。

  (一)保持消防通道畅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查;

  (二)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组织所属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加强景区内古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易燃、易爆物品;动火、用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有森林资源覆盖的景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专项消防管理;

  (五)景区餐饮场所内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厨房操作间、燃气调压室等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

  (六)景区停车场应当配备专用灭火器材。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游览活动的有序进行。

  (一)景区内的特种设备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每日设备运行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二)景区内各类游乐项目的运营场所应当公示安全须知;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并配备相关人员具体指导帮助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严禁超员运营;

  (三)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劝阻游客的各种不安全行为;

  (四)在景区内开展的攀岩、冲浪、漂流、骑马、拓展、蹦极、速降等特种旅游项目,应当制定内容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提示手册;

  (五)景区内的制高点和高层建筑设施应安装避雷、防雷设备,并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进行检测,并全面维护;

  (六)景区应当向参与特种旅游项目的游客推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景区内装置的电视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景区内生产和销售食品,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餐具、饮具、酒具等器皿消毒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餐饮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公共安全环境监控制度,为游客创造安全的公共环境。景区内环境噪声应当严格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的规定;空气质量应当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在突发疫情期间,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防疫警示等安全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大型活动风险管理制度。举办大型活动前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事前风险评估,制定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制度,根据各类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后,救援人员能够按照景区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启动救援机制,有效开展救援行动。

 

  根据本景区内易发事故的特点建立消防、用电、交通、自然灾害等事故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处理与救援程序、紧急处理措施等部分。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事故发生后,景区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北京市旅游局发布的《北京市旅游安全报告制度规定》,在第一时间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非等级旅游景区可参照本《规范》。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旅游区(点)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推荐此类文章】 【返回顶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相关链接
      更多>>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法律声明在线申报文档下载网站地图友情链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北京政研院 京ICP备09110630-1号

    承办:北京政研院中国特色研究所 技术支持:北京政研院现代信息技术研究所定推集团股份公司

    中国特色推进联盟旗下网站:中国特色总网 中华职工学习网 全国创争总网 中国图鉴 中国年鉴 中国国情 中国亲稳

    中国商权产业联盟旗下网站:商权公司 商权生活 中国生活 定推生活 先健生活 汽车生活 旅游生活 百货生活 圣农生活 志高家电 开创水产 实达智能 智光节能 迪马到家 金森秀 美秀网 房团网 拼图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