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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浏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时间:2009-07-31
    第一条  为了做大做强浏阳旅游产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我市旅游经济繁荣,充分发挥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和景区(点)的营销作用,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浏发〔200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市内星级旅游饭店和市内有正式门票收入的景区(点)(下同),招徕、接待市域外游客进入我市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开展会议会展等旅游活动(单项代办订房、车船票等服务除外),符合规定要求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浏阳旅游进行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且不重复计奖:
    (一)对“浏阳一日游”项目,全年接待游客人数满3000人(含本数)的,奖励2000元;3000—5000人(含本数)的,奖励5000元;5000人以上的,奖励10000元。学生团减半计算。

    (二)对“浏阳二日以上游(含本数)”项目,凭景区(点)门票、市内旅游饭店住宿发票等相关资料计奖,全年接待游客人数满3000人(含本数)的,奖励10000元;3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每增加1人奖励5元;10000人(含本数)以上的,奖励50000元。
    (三)一次性招徕、接待游客500—1000人(含本数)的大团,奖励4000元;1000人以上的大团,奖励5000元。学生团减半计算。
    第四条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扶持旅游产业发展上档次。对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评定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50000元;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80000元。
    对评定为AA国家等级景区(点)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评定为AAA国家等级景区(点)的,一次性奖励50000元;评定为AAAA以上国家等级景区(点)和国家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80000元。
    评定为三星级“农家乐”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评定为四星级“农家乐”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评定为五星级“农家乐”的,一次性奖励30000元。
    第七条  各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和景区(点)应将《浏阳市旅行社地接团队情况月报表》及时逐月报市旅游局予以备案,由市旅游局进行核实;年度考评时再根据各申报记奖单位出具的原始团单、凭证和有关酒店、景点的发票,由市旅游局组织进行认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举报监督。


    第八条  各申报记奖单位应当制作和保存组织接待旅游团队进入浏阳旅游的各项有关业务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  申请奖励,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记奖规定的单位,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核对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后予以兑奖。
    第十条  每年对招徕、接待组织游客进入浏阳旅游的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和排名评比,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由市旅游局调查核实后,撤销其当年奖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在旅游专项经费中核拨。
    第十三条  本办法核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浏阳市旅行社奖励办法》(浏政发〔200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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