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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 加快水环境综合整治
时间:2009-08-10

  为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加快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太湖主要入湖河流水质,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落实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以“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为原则,建立环境资源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对损害环境资源作出赔付补偿。在我省太湖流域部分主要入湖河流及其上游支流开展试点,建立跨行政区交接断面和入湖断面水质控制目标,上游设区的市出境水质超过跨行政区交接断面控制目标的,由上游设区的市政府对下游设区的市予以资金补偿;上游设区的市入湖河流水质超过入湖断面控制目标的,按规定向省级财政缴纳补偿资金。

  二、试点范围

  由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利厅、南京、无锡、常州、镇江四市人民政府设置、公布具体试点考核断面。先期选择胥河、丹金溧漕河、通济河、中河(北溪河)、南溪河、武宜运河、陈东港等河流开展试点,具体断面和水质控制目标附后。试点时间为2007年11月~12月。试点工作结束后,在太湖流域其他主要河流推行。

  三、补偿标准

  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因子及补偿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

  四、补偿资金核算方法

  单因子补偿资金=(断面水质指标值-断面水质目标值)×月断面水量×补偿标准

  补偿资金为各单因子补偿资金之和。

  五、试点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7年11月)。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太湖办”)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和断面水质控制目标要求,制定并实施本地区水质达标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要求。

  (二)实施阶段(2007年11月~12月)。

  1.水质水量监测。省环保厅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

  监测考核断面水质、水量及流向一般采取自动监测的方法,经省环保厅核准的自动水质监测数据月平均值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尚未设自动监测站的断面,采取省、市环境监测机构联合人工监测的方法,每周监测1次,所有有效监测数据的月平均值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水量和流向数据由省水利厅核准,尚未设立自动监测站的,由省、市水文资源勘测机构联合人工监测,监测方法根据河流的水文特征确定监测频次,计算当月水量和流向指标值。

  对水质、水量、流向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分别由省环境监测机构和省水文资源勘测机构依照规定裁定。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无效。

  2.监测结果通报。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利厅于每月6日将上月各断面水质、水量及流向进行汇总,将监测结果通报四市人民政府。

  3.补偿资金核算及解缴。

  (1)省环保厅在每月10日前,将核定的上月各断面应纳补偿资金通报省财政厅和四市人民政府。

  (2)凡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上游地区设区的市应当给予下游地区设区的市相应的补偿资金;直接排入太湖湖体的河流,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所在地设区的市应当将补偿资金交省级财政。补偿资金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进行管理。

  (3)省财政厅应当督促有关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补偿资金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缴纳补偿资金。

  (三)总结推广阶段(2008年1月)。省太湖办组织对试点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及验收;召开经验总结会,总结推广试点工作。

  六、保障措施

  省太湖办负责试点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财政 厅、南京、无锡、常州、镇江四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工作要求指定专门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规定审核安排。

  本方案由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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