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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 法制 治国之本
 
时间:2009-06-15


    □邓小平关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创造性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才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实现依法治国
  □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才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完善各项民主制度,实现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对各级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才能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一、邓小平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着重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于1979年3月,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指出:“坚决发扬民主的同时,大力稳定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保安定团结。”“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党今后长时期坚定不移的目标。但是在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它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理论。
  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体现了人民内部的平等关系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使社会主义平等原则与社会事实真正一致。社会主义民主还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政治保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对我国这样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人口居世界首位的东方大国来说,这项任务就更为艰巨。要完成这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最大限度地调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增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发挥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社会主义民主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又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说:“我们各种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改革,要坚定地、有步骤地继续进行。
  这些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就是说,党的核心工作是保证党内民主和支持、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把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性提到这样的高度来认识,这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健全法制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证明,什么时候法制得到重视和加强,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得到充分发挥,国家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就安定,社会主义民主就得到发扬,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稳步地向前发展;反之,什么时候法制建设遭到破坏,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就受到压抑和挫伤,国家和社会秩序就动乱不安,经济建设就受到损失。事实证明,社会主义法制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
  第一、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人民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人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而且还规定了人民行使这些权利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对于一切侵犯人民民主权利和自由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就难以真正实现。
  第二、镇压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并把“遵守公共秩序”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第三、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调整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说,社会主义法制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保证按劳分配的原则,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商品经济关系,解决经济纠纷,打击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
  第四、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方面看,社会主义法制积极促进三个文明的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规定发展经济的各项经济法规,直接促进着生产力的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制经济
  1986年1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党委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著名论断,他说“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它的存在和发展更有赖于法制,同时它也促使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和发展。1992年1月18日至2月21日,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中说:“我们现阶段的‘三资’企业,按照现行的法规政策,外商总是要赚一些钱。但是,国家还要拿回税收,工人还要拿回工资,我们还可以学习技术和管理,还可以得到信息、打开市场。”明确地指出了我们搞市场经济是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政策进行的,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是密不可分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促进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制经济。


  第一、完备的法制是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必要前提。文明的竞争要求公平,要公平就必须有法制。市场经济下经济活动的主体没有等级关系,没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当独立、平等的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时,首先需要的是规则。没有一套公认的规则,正当、公正的经济活动就不能进行。
  第二、完备的法制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有序竞争的保障。没有法制的竞争就没有安全感。为了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安全和利益,大家都需要一个事先明确、共同确认的规则。根据这些规则,大家进行自愿、平等、互利、公平的交易,这些规则就是制度和法律。
  第三、市场经济必然极大地促发了人们的权利和法律需要。利益是权利的催产素,利益的不断增长和互相摩擦,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要求法律的建立和完备。因此,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是市场主体的共同渴求。
  第四、世界经济的实践证明,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持,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
  四、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把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贯彻调整方针,促进安定团结》中说,民主和法制是辩证的统一,是不可分离的。他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中国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同社会主义法制相辅相成的。”这即是社会主义历史经济的总结,又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在关系。
  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人民在事实上掌握了国家政权,这是产生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而存在的。民主的性质决定着法制的性质,社会主义民主遭到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也必然遭到践踏。
  其次,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没有适合社会主义国家真正民主本质的政权组织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真正民主的本质就无从体现、没有保障。而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必然要求有一定的法律表现。比如我国的宪法、选举法、各种组织法就是我国国家制度的体现。
  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由法律来保障,而且人民的民主权利需要依法来实现。也就是说,谁要享受权利,谁就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只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公民在法制轨道上正确地行使民主权利,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胜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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