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逐步完成所有制转变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开始由初级社和互助合作向高级农业合作社“阔步迈进”。第一条明确指明,“从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庄),就是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以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彻底转变,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3.迈向“大集体”的人民公社。
1958年3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这是人民公社化的前奏。同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其本质特征是规模“巨型化”和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第二条指出,“社的组织规模,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有的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也可以由数乡并为一乡,组成一社,六七千户左右。至于达到万户或两万户以上的,也不要去反对”,“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同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对人民公社进一步规范化,指出“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的基层单位”。
4.“三级所有”集体所有制的最终确立。
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之后,中央开始纠正一哄而上办人民公社的冒进做法,1962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俗称“农业六十条“),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适度纠正和调整。其最核心的内容是下放基本核算单位,明确“以队为基础“的核算管理模式。第二条明确“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由此强化和奠定了生产队作为土地”集体所有制“所有权人的政策基础。这一规定也奠定了日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也是追溯当前土地权属的重要历史文件依据。
二、家庭承包经营制的确立及演进历程
针对传统土地产权制度缺乏激励的弊端,诸多国家都采取了私有化的激进式改革思路,而中国则采取了在使用权上做文章的迂回路径。通过在维持传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基础上,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逐步下放到农户。
1.“包产到户“打破坚冰。
一直以来,包产到户都是受到批判和禁止的,直到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仍指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适合于我国目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不允许任意改变”,但“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尽管也不许包产到户和分田单干,但《决定》开了一个小口子,允许山区单门独户搞“包产到户”。由此,各种生产责任制迅速推开,到1981年10月,全国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中,建立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已占97.8%,其中“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占到50%.真正为“包产到户”正名的是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正式确立。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83年底,全国已有1.75亿农户实行了包产到户,占农户总数的94.5%.文件充分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长期发展方向。第一条从政治高度指出,“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这也标志着人民公社体制的正式解体。第五条指出,“人民公社的体制,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到1985年,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全部完成,原有的5.6万多个人民公社转变为9.1万多个乡(镇)人民政府,下辖94万多个村民委员会,这标志着人民公社体制的正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