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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现阶段应然的“中国特色”
时间:2009-11-12 

  前不久旁听全国检察长座谈会,听到许多关于“中国特色”的言论,颇受启发,颇有感悟。其实,这些年来,国人嘴边常挂着“中国特色”的说法,大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小到“中国特色的服装设计”,似乎在强劲华贵的“西风”刮过中华大地之后,柔韧纯朴的“东风”又从本土悄然兴起,因而代表着中国传统文化和国人自信心的“中国特色”一词又成为时髦的话语。在法律领域内,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检察制度、证据制度等议题也成为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然而,究竟什么是“中国特色”?人们对于这个基本问题的认识似乎并不明晰,或者并不统一。

 

  也许,在讨论什么是“中国特色”的问题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回答一个更为根本性的问题:究竟有没有或者说是否应该有“中国特色”?今天,很多人在热情洋溢地高喊“全球化”的口号,很多人在激情四射地宣扬“普适性”精神,强调“中国特色”似乎有违世界潮流。但笔者以为,“中国特色”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应该存在的。其实,地球上不仅有“中国特色”,还有“美国特色”、“法国特色”、“日本特色”等等。笔者在美国留学期间曾经学到一个在词典里找不到的俗语Americana,其含义大约就是“美国特色”。倘若世界上数百个国家都是一模一样,那么这地球大概也就进入了“机器人”的时代。

 

  诚然,人类具有共性,不同国家的人类社会也具有共性,因而在一些普遍性问题上是不该也不能有“中国特色”的。譬如,在是否穿衣和吃饭的问题上就不能有“中国特色”。我们不能说,别的国家的人都穿衣吃饭,我们中国人就不穿衣不吃饭,因为这是“中国特色”。但是在穿什么颜色和样式的衣服以及吃什么饭和怎么吃饭等问题上,我们就可以也应该有“中国特色”,这也恰恰体现了中国的自然、社会、人文等方面的传统特征。又如,世界各国人民都在走向“民主和法治”,我们不能以“中国特色”为名而拒绝“民主和法治”,但是在采取什么样的民主制度和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的问题上,则是可以有“中国特色”的。

 

  那么,什么是“中国特色”?所谓“中国特色”的东西是否一定是其他国家都没有的呢?笔者以为不然。譬如,在衣着装饰的颜色中,“中国红”就很有“中国特色”,但是在其他一些国家的衣着装饰中也有这种颜色;在餐具中,筷子具有“中国特色”,但日本、韩国等国家也有使用筷子的传统。因此,“中国特色”并不一定意味着与其他国家都截然不同,并不一定是世界上的独一无二,而可能只是一种倾向或偏重,一种程度上的差异。就刑事司法制度来说,任何一个国家都要打击犯罪,但是中国格外强调打击犯罪的重要性,这就可能成为“中国特色”。

 

  也许,有人认为强调打击犯罪不应该成为“中国特色”。且不说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它已经触及了探讨“中国特色”的一个核心问题:中国现有的特点是否就是“中国特色”?我以为,“中国特色”包括应然的特色与实然的特色。现有特点是实然层面的“中国特色”,但它们不一定是应然层面的“中国特色”。譬如,当下中国法治的主要特点是“人大于法”和“有法不依”,无论是官还是民都没有养成“按规则做游戏”的行为习惯;由于当下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着“动粗”的行为倾向,所以“野蛮执法”也堪称一大特征。但是,这些特点显然不应该成为中国法律制度的特色。那么,什么是应然的“中国特色”?全面回答这个问题绝非这篇小文所能承担的任务,但是简要地说,它应该以中国的社会传统、现有国情和发展趋势为基础,应该包括人民性、和谐性、文明性、集中性、统一性等基本内容。另外,中国的社会是要发展变化的,因此,“中国特色”也会伴随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生一些变化。换言之,应然的“中国特色”也会具有阶段性和时代性的特征,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总之,我们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或检察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努力准确地把握现阶段应然的“中国特色”――这才是真正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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