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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平区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责任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
 
时间:2009-08-14 

  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关系到昌平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是当前全区工作的一件大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防控责任,做好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9〕18号)文件精神,结合昌平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防控工作方针和原则,进一步明确防控工作要求和目标

 

  全区防控工作要始终如一地坚持和贯彻中央和北京市确定的“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全面预防、有效控制”的方针和原则,立足于“想到最困难,做到最圆满”,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四方责任”,狠抓“入境人员管理、医院、学校(托幼机构)、社区(家庭)”四个防控重点,强化“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以“阻止和减少二代病例、严防社区传播和暴发、加强医疗救治、充分应对疫情变化”为目标,配合抓好“沙河阅兵村”的疫病防控工作,坚持不懈地做好全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系统及单位防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高度关注发展趋势和秋冬季可能出现的第二波冲击,切实提高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认真部署落实防控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每个公民应当依法严格遵守各项防控措施。通过落实责任,确保全区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强化和发展“联防联控”的长效机制,切实落实“四方责任”

 

  (一)继续深化“联防联控”,建立应对疫情发展的长效防控机制

 

  1.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健全领导指挥体系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健全以“昌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为主体的领导指挥体系。明确和细化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做到“职责明确”;制订和完善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做到“行为规范”;建立工作协商、信息通报、督办检查等工作机制,做到“运转有效”。区卫生局作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挥好指挥、协调和督办的工作职能;各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会商,主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应对甲型 H1N1 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有效运转。

 

  2.强化防控网络,健全预防控制体系

 

  防控工作要按照“全面预防、有效控制”的原则,实施群防群控,在社会各个层面织密防控网络,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启动区级集中医学观察点的准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关口前移”,做好发热病人预检分诊,发挥疾病监测的前哨作用;社会各单位、团体和组织应当做好机构内部的宣传教育、病例发现和报告及人员的督促管理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村(社区)等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的主体作用,组织动员村(社区)的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3.发挥医疗卫生机构作用,健全医疗救治体系

 

  卫生系统要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加强医疗救治的各项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救治力量,认真做好人员、技术、设备、药品的保障工作;区120分中心和急救站点要加强院前急救能力,做好流感样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转运转诊工作;感染性疾病科要提高针对发热病人的接诊、筛查、隔离、救治能力,增加人员力量和收治床位,做好院感控制工作,使群众放心就医;后备定点医院要加快建设和改造,做好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区卫生局组建进驻后备医院的医疗队伍,并加强培训和演练。

 

  4.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防控工作要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政府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村(社区),各职能主管部门与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均要签订防控工作责任书,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健全落实防控责任的监督管理体系,确保防控工作扎实、有效。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的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教育、民政、旅游、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属地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督促村(社区)、未注册的民办学校、托幼机构,诊所、村卫生室、民办医院等医疗机构,社会旅馆和民俗旅游接待户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切实落实“四方责任”,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控工作

 

  1.落实属地责任,健全辖区管理制度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控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属地防控职责,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防控工作体系。做好人员、技术、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2.落实部门责任,强化行业、系统管理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各部门的防控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区卫生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防控协调和监督执法工作。督促检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监测、预警、疫情报告和疫情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抓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的规范建设管理,防止出现实验室突发事件;继续做好后备医院准备工作,抓好抗病毒药物、疫苗和防护用品的采购、储备,确保满足医疗救治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的宣传教育和防控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口岸与社区信息互通、防控对接工作,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最大限度掌握来自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入境人员的去向,切实加强对入境人员监测等工作。

 

  区教委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暴发。协助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全区教育系统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区建委负责全区建筑工地、物业服务企业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区动监局负责全区生猪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防控工作的管理,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相应防护措施,加强对畜禽类动物流感病毒及其变异的跟踪监测工作。区林业局负责全区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区外事办负责对在昌外籍、港澳人员群体开展防控知识的宣传,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归国人员和入境人员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区商务局、工商昌平分局等部门负责全区物资储备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管理,保持市场秩序稳定。旅游、文化、交通、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市政、民政、质监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系统管理,做好全区范围内的防控工作。

 

  3.强化单位责任,健全社会单元防控工作机制

 

  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本单位传播、暴发。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防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保障防控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区卫生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回昌的人员自行居家观察7日。建立健全传染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发现流感样病例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本单位职工健康安全,工作安全,组织活动安全。

 

  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

 

  组织国际交流、会议和承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对防控工作负总责。组织国际交流、会议,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必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组织大型会议和活动要做好场所消毒,活动场地入口要设置体温监测设备。发现发热等流感样症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有关规定,拒绝其进入活动场所,并就地及时通知医疗急救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4.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强化社会责任

 

  每个公民都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区政府各部门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从有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国家或地区回昌的人员,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自行居家观察7日,并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居住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自身健康状况的家庭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工作。

 

  短期入境的旅游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旅行社等中方接待单位应当对短期入境旅游者的出行情况、接触人员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记录,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卫生规范。

 

  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服从、配合区卫生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排查工作。拒绝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由公安昌平分局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接受集中医学观察、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登记和确认工作;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健康监测;遵守区卫生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的卫生规范。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加强与被采取防控措施的人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工作,保障防控措施有效实施。

 

  三、突出强化入境人员、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的防控工作,严防疫情暴发流行

 

  区卫生局、公安昌平分局、区旅游局、区外事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会各单位、团体、组织应当按照北京市对入境人员管理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入境人员筛查和健康监测。要利用多种渠道收集疫区来昌的入境人员信息,区卫生局要加强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反馈的入境人员信息;公安昌平分局要及时收集出入境管理信息,筛检出的境外来昌人员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卫生局;区旅游局要及时收集入境游组团社、涉外接待的宾馆饭店接待的入境商旅人员信息并通报区卫生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发动社区群众力量,摸查在社区居住的入境人员信息,及时通报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各单位、团体、组织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局通报本机构涉外活动和入境人员信息。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入境人员防控知识和措施的宣传教育,对来自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要严格实行居家7天的医学观察。区外事办要做好相关涉外事务的协调工作和语言服务工作。

 

  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突出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领导,完善应对预案和措施,加大社区防控力度。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归国人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健康状况的社区监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部署积极做好防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村民(居民)参与传染病防控活动;积极收集、报送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为居家医学观察和自行居家观察的人员做好服务保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做好社区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和对归国人员健康状况的社区监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防控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健全防控措施,加大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清洁力度。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市、区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卫生管理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规定,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格标准要求,开展晨午检,晨检要有体温测量记录。对缺课缺勤病因要追查询问,及时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加强日常健康巡视和检查。严格对出入校园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开展集体活动应当符合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学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市、区两级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发热门诊,建立、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在门诊大厅、住院部等重要场所入口设置体温监测设备。加强对医务人员防治甲型H1N1流感知识的培训,提高病原检测能力,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疫情信息,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确保消毒、隔离和防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做好医务人员的防护,降低医务人员感染风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置、管理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严禁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防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区政府将防控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实行责任追究制。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区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因为未依法依规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控责任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型H1N1流感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未落实防控责任,由区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控管理规定,致使他人被传染甲型H1N1流感或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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