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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聆讯黄光裕夫妇 价值16亿港元资产续冻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朱宝 陈小滢 谭 璐 郎朗

 

  黄光裕和他的妻子杜鹃果然没有来,连一名律师也没有派来。

 

  这场香港司法系统对黄光裕等四名被告的第一次聆讯,在第一第二被告缺席之下,其余诸方都派出了资深律师应战。

 

  9月8日上午9时许,香港高等法院第21庭9楼,香港证监会的代理律师Simon Westbrook率先到场。随后,第三第四被告“shine group”和“shinning crown”的代理律师潘松辉也在开庭前1分钟匆匆赶到。这两家公司皆为黄光裕夫妇名下的全资子公司。

 

  香港高等法院亦显示出对此案的高度重视,派出了经常审理SFO(证券和期货条例)和公司法案件的重量级法官关淑馨审理此案。

 

  预定半小时的聆讯,整整进行了150分钟,方告结束。

 

  在这个回合的较量中,香港法院正式批准香港证监会的申请,冻结黄氏价值16.55亿港元的资产,并禁止黄光裕旗下两公司出售或转移冻结的股份。但同时驳回香港证监会提出的修改资金冻结机制的申请。

 

  “从目前进展看,这还未是一个刑事案件,”香港富尔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阮葆光律师评论说,“这仍是一个在SFO框架内的案子,接下去是否会成为刑事案件,取决于证监会的进一步调查。”

 

  30分钟变成150分钟

 

  此次聆讯场内有两大焦点:一是香港高院是否正式批准冻结黄氏家族的资产,以代替8月7日法院发出的临时冻结令。二是鉴于此前冻结的资产是股票,而这些资产会随着股市波动而升值或贬值,香港证监会提出一个新的资金冻结机制,但遭到被告律师的强烈反对。

 

  双方律师都有备而来。被告律师潘松辉胸前打着土黄色做底、嵌着黑点的鲜艳领结,自始至终情绪激昂。

 

  由于临时冻结令在先,双方对于第一个焦点并无太大分歧。而香港证监会新提出的第二点要求,则引发双方律师的一再激辩。

 

  证监会提出的新机制方案是:当股价连续3日涨跌到一定幅度后,触发机制,增加或减少冻结的股份以保证被冻结的资产为16亿港元,比如,连续下跌不足16亿港元,则增加冻结的股份数量,反之亦然,以保障小股东权益。

 

  代表香港证监会的律师Simon Westbrook在聆讯时指出,冻结黄光裕、杜鹃夫妇及其所控制的公司的资产,不会影响国美电器的业务,也可以保障国美股东的利益。如果国美电器的股价波动,使目前冻结的股票资产的价值下降,则希望法庭可以颁令,让被告补回差额,使冻结资产的总额保持稳定。

 

  但代表Shining Crown Holding Ltd 和 Shine Group Ltd的律师潘松辉则大力反对,他认为股票价格频繁波动,如果要根据市场价格来补差额,则操作起来很麻烦。

 

  辩论至激动处,潘律师甚至在一次站起来企图反驳时一下忘记了要讲的话,“哑火”了20秒。

 

  “这个(资金冻结机制)并没有先例。法庭没有权力颁布这样的法令。”最终,法官关淑馨驳回香港证监会提出的设立上述机制的申请。

 

  关淑馨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的入室弟子之一,素有“快准狠”的美名。其2001年正式获委为高院法官,她在SFO和公司法领域的判案经验丰富。著名的电讯盈科(00008HK)的“种票”事件和新鸿基地产大股东郭氏兄弟的诉讼,都由她审理。



  场内缺席 场外卖豪宅

 

  事实上,更大的焦点在场外。

 

  此前,关于作为第一第二被告的黄光裕和杜鹃两人是否能够到庭,是否在收到文件后14天呈交抗辩书,都充满猜测。

 

  8月7日,香港高院正式向四名被告发出的传票,传唤其9月8日到庭。其中给黄光裕和杜鹃的传票需申请跨境送达。

 

 

  “我们遵从法院的规则及程序,向身处内地的黄及其妻子送达有关的法律程序文件。为协助法院文件送达,证监会一直与内地机关保持联系。”香港证监会在当日回复本报记者时称。

 

  早在2008年11月,黄光裕已被中国内地的相关部门拘留,杜鹃也被限制居住。两人是否到庭,既取决于中国内地相关调查部门,也取决于黄杜两人的意愿。

 

  “其实这个聆讯是‘非正审强制令’,被聆讯方可以选择是否到庭,并非强制。”阮葆光律师解释说,“到庭者可以推翻或者否认相关指控,不到庭则说明放弃这项权利。”



  两人是否到庭也并不影响本案的审判程序。香港某国际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此类案件,法官有权缺席裁决,命令或判决做出后,黄光裕与杜鹃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庭提起上诉。但除非法庭另有指示,上诉申请并不具有搁置执行判决的效力。

 

  此外,地产市场的动向也与此案密切相关。9月初香港方面有消息传出,杜鹃持有的香港南区“浅水湾道56号”的双号复式住宅有意出售,随后有买家出价7818万港元承接。

 

  这一住宅是杜鹃在2005年11月以5500万港元购入的,如果7818万港元卖出,则帐面获利2318万港元。

 

  证监会更艰难的下半场

 

  虽然第一回合已告结束,但此后的交战仍很漫长。

 

  根据国美电器的公告,2008年1月22日至2月5日11个交易日内,国美电器连续实施了十次回购,回购股份达1.298亿股,回购价格最高每股17.86港元,最低每股14.04港元,共动用公司资金22.37亿港元,公司回购的平均成本约为每股17.23港元。

 

  与此同时,2008年1月28日,黄光裕及其全资拥有的Shine Group Limited向黄的“家庭成员”分别转让了90万股和1.86亿股国美电器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5.66%。香港交易所的权益披露显示,此次转让,每股作价12.79港元,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6.84港元,有24.05%的折让,交易总额达23.90亿港元。

 

  香港证监会指称,这两个看似不相关的资本动作之间,实际上由黄光裕与杜鹃二人策划,目的是以国美电器的公司资金购买本来由黄持有的国美电器股份,使黄光裕得以向一家财务机构偿还一笔24亿港元的私人贷款。

 

  但要证明这笔资金确实是黄光裕等四名被告用欺诈手段,侵占了上市公司资产,则颇有难度。

 

  目前,香港证监会所援引《证券和期货监管条例》(简称SFO)的213条,则是香港证监会在现有的证据下,使用的一个策略。

 

  “213条这个条款的‘触角’很长,可以延伸得很深。”阮葆光律师说,213条款可以使得证监会拥有调查文件记录、电话记录等所有相关证据的权利。

 

  根据记者此前获得的香港法院文书,黄光裕等4名被告需要在8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交代他们在香港存放的5万港元至16.5亿元的资产,包括资产的价值、存放地点等。此外还要提供最近2年内出售国美电器股票的数据,包括交易时间、数目和收取资金的性质。为了确保被告没有控制资产,他们还要表明交易的对象。

 

  这些资料或许就是在SFO的213条款下,香港证监会进一步调查的途径。

 

  根据香港证监会的公开披露,其最终诉诸法律的目的,是希望香港法院发出命令,饬令黄、杜及由两人拥有及控制的两家公司撤销当时进行的股份回购,回复他们进行交易之前的状况,并向国美电器及小股东支付损害赔偿。

 

  国美电器的沉默背后

 

  无论如何,冻结16.55亿港元的资产,已经创下香港司法史上的纪录。

 

  “这是涉及公司法的香港案件中,首次冻结这么大数额的资产。”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企业融资部负责合伙人梁凤仪律师称。

 

  但面对香港证监会要求回复交易之前的状况,作为股份回购行动受害方的上市公司国美电器却异常沉默。

 

  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陈晓在8月底举行的国美电器半年报通报会上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用一句“该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上市公司不方便发表评论”便轻轻带过。

 

  不仅如此,本报记者还致电史习平、陈玉生、Thomas Joseph Manning等三位曾在2008年期间担任国美电器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士。但所有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皆回避记者的采访,且没有回应当时是否发现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涉嫌欺诈。

 

  消息人士告诉记者,虽然国美电器成功引入贝恩资本,但是由于公司的几位执行董事都是原大股东的人,而且黄光裕夫妇在引资后其控股比例甚至提高到34%。“起诉原大股东的做法,显然在国美电器的董事会很难通过。”

 

  此外,国美电器2008年初的回购是由股东大会授权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当时香港股市大幅下跌,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主要是为了稳定股价,而且这一过程都是经过了正常的程序审议的,并非黄光裕夫妇个人的想法,当时我们并没有发现有什么不妥当。”国美电器一位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



  在香港资本市场一泻千里的2008年上半年,由于大规模回购,国美电器的股价逆势保持了稳定甚至曾出现24港元的历史最高价位。

 

  然而进入2008年9月,国美电器股价突然连续暴跌,至2008年11月24日国美电器停牌前,国美电器的股价已经跌到1.12港元(相当于拆细前的4.48港元)。

 

  “正是在国美股价暴跌的情况下,才出现了部分跟进买入股票而蒙受损失的中小股东到香港证监会投诉黄光裕夫妇的情况。”上述人士称,当时要大规模回购,唯一的选择就是购买原大股东的股票,至于“大股东如何使用套现的资金是大股东个人的事情”。

 

  这次回购从目前来看的确给国美电器带来账面上的投资损失,而且大量耗费上市公司的资金,使得国美电器在2009年初面临巨大财务压力。

 

  但要回复撤销之前的交易,对于国美电器来说,似乎更不情愿。“回购显然是不可能撤销的,很多当时跟进买入的中小股东很多已经出售了买进的股票,这一过程已无法扭转。”国美电器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国美电器是否愿意追究,与香港证监会的行动,是两个独立的行动。”梁凤仪律师说,“因为董事必须对上市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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