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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刑诉法修改:铲除刑讯逼供滋生的“土壤”
     
    时间:2011-08-26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新华视点”记者霍小光、杨维汉、周婷玉、陈菲)我国现行刑法和刑诉法都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现实中这类现象却仍无法真正杜绝。一些冤错案背后,往往笼罩着刑讯逼供的“阴影”。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这一“顽疾”增加了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为铲除刑讯逼供滋生的“土壤”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关条款引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法律专家的关注。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次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增加的这句话看似简单,实则是一个重大法律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25日在分组审议时指出,我国法律早已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使用威胁、利诱等非法手段取证,但没有像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这么鲜明的表示和宣示。

        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说,“不能强迫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任何人违背意愿去证实自己有罪,更不能采用暴力、体罚、虐待等非法手段迫使他们承认自己有罪,这是国际人权规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给遏制刑讯逼供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们常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那么,“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此是否矛盾?

        陈卫东认为,两者并不矛盾。“坦白从宽”强调的是,被告人作出真实自愿的供述,法律对他进行宽缓的处理。“保持沉默不等于抗拒。真正的抗拒,是嫌疑人在确凿充分的证据面前仍然不认罪,或者避重就轻、推卸责任,甚至嫁祸于人。”他说。

        此外,有专家提出,要注意处理好“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现行刑诉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规定的关系。要把这两条规定综合起来理解。前者规定了侦查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即不能非法取证,后者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但并没有给侦查人员强迫取证的授权。

        针对有些业内人士担心“不得自证其罪”将增加办案难度和成本问题,有关专家指出,公检法机关应摒弃“口供为王”,树立“重证据、轻口供”的观念,让办案人员把更多精力放在犯罪现场勘查、勘验和司法鉴定等方面,在刑侦科技上下功夫,真正提高破案水平。

        排除非法证据 “逼”出来的口供无效

        法律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可以说是砍掉了“罪恶之树”,但对通过刑讯获得的口供仍然予以采信,并不拒食“毒树之果”,这就势必为刑讯逼供提供“土壤”。

        陈卫东说,凡是以刑讯逼供这样的方式获得的口供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才能从根本上切断刑讯逼供的动力源,是釜底抽薪的做法。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强调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次刑诉法修改,将这一重要成果写入了草案:“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表示,“此次修法重点放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上,而且还规定了严密的、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这将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还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专家表示,这些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希望通过公、检、法三家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排除非法证据,共同遏制刑讯逼供的立法意图。

        多环节整体防范 遏制刑讯逼供是系统工程

        遏制刑讯逼供对保障人权意义深远。沈春耀指出,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也有利于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相衔接。

        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霍瑛认为,刑诉法此次修改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有利于推进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有利于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具体执法办案中增强事实观、证据观、法律观、程序观。

        除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排除非法证据以外,修正案草案中还有一些细节的改动。例如,规定了“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这些规定,对于遏制刑讯逼供是否有重要作用呢?“非常重要”,陈卫东说,近些年,看守所从设施设备到监管水平有了很大改进,刑讯逼供的主要场所已经不在看守所了,而主要发生在看守所之外审讯和送往看守所之前这两个环节。草案中增加的有关规定,恰恰从时间、空间两个角度防范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还有委员建议,要把录音录像作为硬性规定,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进行讯问时都“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陈卫东说,这次修改刑诉法遏制刑讯逼供是一个整体性的防范,通过证据的收集、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讯问时录音录像等一系列的程序规定,把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串联起来,严密防范刑讯逼供的发生。

        遏制刑讯逼供不可能一蹴而就。汪建成认为,“硬性规定的制度背后,还要有法制观念的培养、司法理念的培育、公民素质的提高、司法干警素质的提高等等,这需要时间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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